林某乾等人立即将现场情况向带班干部张某野报告,张某野查看后,向值班领导陈某群汇报。在检查过程中,林某永向执勤人员提出愿意拿出100万元,希望能够将其放行。张某野将林某永的意思向陈某群报告后,陈某群将该情况报告给站长林某松。林某松指示陈某群,尽量多要点钱,然后让司机林某锐马上启程返回深圳。
陈某群按照林某松的指示,最终与林某永谈妥交500万元后可以放行,并由林某松确定了林某松、陈某群各分得160万元,张某野分得80万元,林某乾、陈某甲、郑某各分得30万元,司机林某锐分得10万元的分赃比例。陈某群将林某松的意思告知张某野,由张某野通知林某乾等人搬走500万元现金后,不按照正常工作流程处理,私自将林某永放行,致使贩毒犯罪嫌疑人未能及时归案,致使2000余万元毒资未能追缴。事后,各被告人及林某松、陈某甲、郑某等人按上述比例进行分赃。2015年4月10日,被告人郑某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投案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无视国家法律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。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成立。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是自首,依法可减轻处罚。在共同犯罪中,郑某受领导指示行事,所起作用较小,是从犯,依法应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部分赃款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在此案中,郑某等三名战士认真履职,查获了毒贩并拒绝其意图行贿100万元要求放人的请求,行为可嘉,本有立功可能。但因领导陈某群、林某松等人的贪恋导致锒铛入狱。郑某固有自身立场不坚定的因素,但其违法行为更多系外因导致,法院鉴此对其从宽处罚。鉴于其有自首等情节,于是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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